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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6 15:52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省“三深化三提升”活动要求在全县开展机关“效能革命”的实施意见》(赵发【2019】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对公民处以一万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八条 我局法制科对受理的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案件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科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完毕后,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同时及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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