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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为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局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我局应当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依据。我局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我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八)监督举报。公示我局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我局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县政府网站公示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应该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河北省政务服务网、赵县人民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单位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法制科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项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法制科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3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业务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公示内容的制作、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内容的发布和更新。
第十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办公室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