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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公开信息表
发布时间:2019-05-28 11:11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赵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公开信息
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进行核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3、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
4、项目申请报告书;
5、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特殊类)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3+X会商;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出具核准信息;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两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秋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未开工建设的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专家评审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出具意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秋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五章。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3、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
2、项目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声明或承诺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办理流程
收到即备案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两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秋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规定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外国贷款和援助资金等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项目;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4、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6、必须是已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
4、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出具意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即办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秋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管辖范围内有审批需要的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需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原件(每年需参加知识更新,核对后原件退回);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3+X会商;5、现场踏勘;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2人以上人员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三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王红蕾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身份证复印件)
2、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证明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现场审查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常年有效期1年;季节有效期1个月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王红蕾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权限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登记表直接登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官网自行备案。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并公示;3、3+X会商,并拟批意见公示;4、出具审批结果;窗口办结、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2人以上人员
承诺许可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15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7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网上自主登记
法定许可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30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15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网上自主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5年内未建设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欣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3、运营集中供热设施热源的;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5、其他按照规定应该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省版排污许可证申请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环保备案手续或已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原件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文件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省版排污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厂内新改扩建或者技改的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的提供变更情况表4.营业执照复印件(登录系统)
省版排污许可证延续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延续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
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正式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7日办结
法定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30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新办三年,延续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任海春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二)原有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3+X会商;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出具意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10日办结
法定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35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肖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1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排污单位已无污染物排放或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并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2、污染物排放能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评审批要求;
3、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书;
2、申请年度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3、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4、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管道的,须提交城建部门同意纳管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3+X会商;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出具意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10日办结
法定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欣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1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合法的环保审批手续。
(二)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四)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环保审批手续相关材料。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提供环评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以及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3.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4.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复印件);
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等证明材料及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重新申请
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书;
2.近三年内年审报告及有关材料;
3.近三年内环境保护监测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中介服务、现场踏勘;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九条第一款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10日办结
法定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肖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1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设立: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调整: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建立(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3)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及总体规划文本及电子文档
  (4)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地形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社会关系分布图、水文地质图、生态旅游线路图、规划项目图等图件资料及电子文件
  (5)自然保护区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管理能力等录象带(光盘)、照片集等,重点突出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独特性、稀有性、珍稀性、唯一性,以及保护管理、管理能力、设备设施情况。
  (6)批准建立市(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管护协议、机构文件、重点建设项目分布等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3+X会商;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出具意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10日办结
法定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欣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1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在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建筑行业环境影响报审咨询表;2、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申请表;3、项目环评审批批复;4、项目环评报告;5、规划总平面图;6、规划工程许可证;7、工程中标书(不需投标的,请带施工合同第1-3页的复印件);8、施工单位营业执照;9、室内建筑施工排水工程图。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5日办结
法定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欣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1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内的需要医疗废物经营的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项目投资科
许可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2、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4、项目环评批复文件;5、项目排污许可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7、公司内从事医疗废物经营的人员经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证明;8、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9、近一个月内医疗废物的登记资料;10、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计划及最近的报告,安全防范措施,人员培训计划,污染防治及环境监测措施,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1、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提交在线监控设施的验收意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项目投资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2人以上人员
承诺许可期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10日办结
法定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李肖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5

 

 
1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勘验和城建交通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申请书;
2、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监理备案表、监理合同;
8、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施工合同;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单、安全监督手续;
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11、配套费收讫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
12、河北省工程质量责任书(限保障房提供)。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勘验和城建交通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5、3+X会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现场踏勘要求
核实和调查应当不少于2人。
法定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郭晓华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8

 

 
1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勘验和城建交通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按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在25%以上的证明;
7、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说明;
8、商品房预售方案(一房一价表、保障房配建合同、房屋面积测算报告、平面图、地名办批准文件、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合同);
9、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勘验和城建交通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核实和调查应当不少于2人。
法定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郭晓华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8

 

 
1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勘验和城建交通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以及电子版;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3、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
4、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勘验和城建交通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核实和调查应当不少于2人。
法定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郭晓华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8

 

 
1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勘验和城建交通科
许可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7条、第14条;
3.《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第十一条;
4.《石家庄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石建【2011】151号) 第七条。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经营、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7、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用气合同书或者供用气意向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材料;
9、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勘验和城建交通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5、3+X会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核实和调查应当不少于2人。
法定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有效期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郭晓华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8

 

 
1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勘验和城建交通科
许可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7条、第14条;
3、《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第十一条;
4、《石家庄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石建[2011]151号)第七条;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
(二)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护措施;
(四)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燃气工程设施施工(改动)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3、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
4、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
5、燃气经营许可证;
6、严密的安全施工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审核意见书;
7、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勘验和城建交通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5、3+X会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核实和调查应当不少于2人。
法定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郭晓华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8

 

 
2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勘验和城建交通科
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勘验和城建交通科受理;3、科长审查;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法定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郭晓华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8

 

 
2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勘验和城建交通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廊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括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线路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勘验和城建交通科受理;3、科长审查;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法定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郭晓华
联系电话
0311-84957618

 

 
2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市场主体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指定代理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信息;
5、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6、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7、股东会决议;
8、公司章程;
9、场地使用证明;
10、股东出资情况;
11、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
12、联络员信息。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市场主体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4、窗口办结、发证;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范静丽
联系电话
0311-84949315

 

 
2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市场主体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的农民成员;
 (二)有符合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联络员信息;
11、账务负责人信息;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市场主体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4、窗口办结、发证;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范静丽
联系电话
0311-84949315

 

 
2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广告发布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广告发布登记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市场主体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2、相关媒体批准文件
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6、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市场主体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4、窗口办结、发证;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范静丽
联系电话
0311-84949315

 

2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个体注册科
许可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市场主体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4窗口办结、发证;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2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8:30--17:30,周六、日上午8:30-12:00,13:30-5: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杨辉芳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7

 

 
2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从事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 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会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人莆人和高级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郑军然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2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国务院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总体条件。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规定的具体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2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辖区内动物诊疗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一)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2、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书;(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领取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三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2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经营兽药的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兽药GSP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人员和学历证明;(四)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方位图、平面图;(五)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使用说明;(六)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领取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种畜禽管理条例》;4、《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省级种畜禽场至少有4名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市级种畜禽场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从事畜禽繁育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完善的质量管理、投入品管理、生产管理及卫生防疫、废弃物处理、销售、育种、良种登记制度。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有完善的种畜系谱、生产性能记录和各类技术资料;
(五)引种渠道正确,资料齐全,引进种畜禽符合本品种(品系、配套系)标准。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厂区平面图;(三)、周围环境示意图;(四)、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六)、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八)、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九)、饲养管理规程;(十)、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十一)、选育方案;(十二)、卫生防疫制度;(十三)、免疫方案;(十四)、无害化处理制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业人员组成。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领取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三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单位的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生鲜乳准运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车辆的营运证复印件(四)申请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五)驾驶员的驾驶证和健康证明复印件(六)押运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奶罐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彩色照片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一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郑军然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辖区内乡村兽医登记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注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冀牧渔{2011}144号)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防疫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三)申请人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五)从业场所位置图及平面图;(六)设施设备清单;(七)规章制度记录。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所采伐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审批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十三五期间我县年度采伐限额为903立方米。
申请条件
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禁止性要求
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申请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表;
2.采伐树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
3.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5.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张贴公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郑军然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在本县区域范围内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运输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审批数量限制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申请条件
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林木采伐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郑军然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6.从事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郑军然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两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郑军然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从事粮食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二)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三)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测水仪、容重器、磅秤)检验报告;
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仓储保管人员的培训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三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郑军然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8个)
申请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禁止性要求
限制使用农药32种,实行8个定点经营
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9、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0、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熟悉农药使用技术,了解农药经营情况;(二)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或者推广使用的工作经历;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应当成立审查组。审查组至少2人,明确1人为组长。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聂子晗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3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拟在赵县境内河流、渠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2、申请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三)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车爱轻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项目建设申请;(三)计划部门同意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四)已批复的项目建设书;(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土地征占手续:(六)水土保持申报表; (七)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特指滹沱河赵县管段的河道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拟在赵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四)采砂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五)与有利害关系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一年(汛期除外)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二)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防洪评价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二)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防洪评价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县管河道汪洋沟)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除外);(三)上报初步设计的文件;(四)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五)地质、测量资料;(六)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附件五份(依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所需全部内容);(七)水资源开发项目应有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初步设计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确需占用赵县一般行洪河道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建设项目。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缘由、依据、规划、标准、内容、总体布局、实施计划;(三)工程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的关系;(四)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的洪水影响分析;(五)减免负面影响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计划;(六)工程位置图、总体布局图、工程对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洁卫生间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申请互联网经营的,应当提供登录申请人网站的地址。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领取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黄瑞果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三十条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销售类)不用上传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传)
4.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上传)
5.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上传)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上传)邮箱内有
7.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上传)邮箱内有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传)
9.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上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领取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王风彩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1、粮食加工品2、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3、调味品4、饮料5、方便食品6、饼干7、罐头8、薯类和膨化食品9、糖果制品10、茶叶及相关制品11、蔬菜制品12、水果制品1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蛋制品15、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6、食糖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2、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3、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6、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7、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8、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申请的食品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者需提交)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及制度文本;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8、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9、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10、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
11、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
1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提交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13、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4、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产品配方;②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③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聂子晗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4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2、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证照有效期限
三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王风彩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5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小作坊登记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涉农事务科
许可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 开办者身份证明;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3.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4.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6.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涉农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证照有效期限
三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王风彩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9

 

 
5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人,个人和单位共同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5人;(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性要求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不得成立人权方面的地方性社团。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除外);
3、验资报告(包括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6、章程草案;
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8、填写相关表格
《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备案表》
《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9、非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五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苏丽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5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禁止性要求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申请材料
1、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除外);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非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4、窗口办结、发证;5、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联系人姓名
苏丽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5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禁止性要求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设备场所、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直接登记除外);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包括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6.章程草案;
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8.填写相关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银行账号备案表》
《印章备案表》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9.非举办者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有效期4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苏丽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5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禁止性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修改章程的申请书,其后需附该单位决定修改章程所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2、章程或合伙协议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3、业务主管单位对修改意见审查同意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5、非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4、窗口办结、发证;5、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联系人姓名
苏丽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5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与该殡葬设施建设及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合法资产及经费来源;
2.该殡葬设施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要与其服务功能相适应;
3.项目用地及建设须经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建立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2.建立殡葬设施申请表(一式两份)3.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4.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5.殡葬设施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6.建立合作殡葬设施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7.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及设计图;8.非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 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苏丽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5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修订)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县级财政部门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制式表格)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业人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6、非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苏丽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5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本县教育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禁止性要求
学校不得建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校园校舍,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以财政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不得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幼儿园设置要求,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院落。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必须设置在首层。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第三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
2.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办校规划证明;
3.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4.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5.资金数量、资产来源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若联合办学,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8.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9.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
10.若举办营利性学校,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学校申请筹设时由社会事务处教育、民政岗审批人员统一核名;
11.非举办者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二)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办学章程,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材,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7.办学场地相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相关许可,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证明,校舍建筑质量、抗震级别达到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8.非举办者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办校规划证明;3.设立学校论证报告;4.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6.办学场地相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相关许可,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证明,校舍建筑质量、抗震级别达到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7.教学场所设备设施明细表(购买教学设备设施须提供购买票据证明);8.若联合办学,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10.办学章程,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材,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11.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1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3.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14.若举办营利性学校,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学校申请筹设时由社会事务处教育、民政岗审批人员统一核名;15.非举办者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5,专家评议
6、3+X会商;7、主管局长批准;8、窗口办结、发证;9、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苏丽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5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教育机构冠名“河北”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下放至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省级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标准
禁止性要求
学校不得建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校园校舍,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以财政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不得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幼儿园设置要求,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院落。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必须设置在首层。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第三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达到国家、省级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标准的证明材料。
3、非本人办理的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5,专家评议
6、3+X会商;7、主管局长批准;8、窗口办结、发证;9、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苏丽丽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5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或社会组织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由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性要求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相关设备情况,药品种类清单;
5、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6、环评合格报告;
7、有放射科的,出具控评报告(有资质机构出具)、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3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5年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由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位置图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6、主要负责人资质证明(身份证、个人简历、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体检表),其他医护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7、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9、相关设备情况(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药品种类清单);
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3+X会商;6、主管局长批准;7、窗口办结、发证;8、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5年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凡是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禁止性要求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医师首次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原件(电子化注册系统内打印);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
(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提供聘用证明)
3、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系统内打印);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
(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提供聘用证明)。
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系统内打印);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4、窗口办结、发证;5、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即办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限期限
每两年考核一次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日起执行)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5月12日起执行)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下放后实施部门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2、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
禁止性要求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申请材料
护士延续注册: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系统内打印);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变更: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系统内打印);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即办
法定许可时限
延续20个工作日,变更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或社会组织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1.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2.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3、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4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或社会组织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49号)项目: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1、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2、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3、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此需标明面积、用途、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的位置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
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4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或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本单位生产场所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图
5.供水管网示意图
6.制水和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7.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8.输配水管材管件、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批准文件(复印件)
9.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10.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11.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水质检验项目、自检制度等
12.其他:委托检验协议;水源水井及生产区周围30米防护范围内的环境平面图;地表水取水口防护范围内的环境平面图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检测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4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或社会组织(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2.《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预评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0天
法定许可时限
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限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或社会组织(适用于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六)预评价报告认可书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控评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机构批准书》)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名称、文号、编码;(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六)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的名称 、文号、编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控评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3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限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项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7】1号)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控评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名称、文号、编码;(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六)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的名称、文号、编码。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材料逐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如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比对。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控评报告;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名称、文号、编码;
(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六)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的名称、文号、编码。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材料逐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如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比对。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3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6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或社会组织(医疗保健机构)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有关医师(士)、助产师(士)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符合《河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限期限
3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或社会组织(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限期限
3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8项: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批准;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限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我县行政区域,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申请条件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1份)(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填写2份或3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5、已生育子女户口页或证材上能体现并说明已生子女信息;
6、(符合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双方离婚手续;
7、(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病残儿鉴定。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
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限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魏进锋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场所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五)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3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有效期2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适用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和办理。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
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赵县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有效期2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内地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内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1)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br>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有效期5年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企业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确定的业务范围和章程
4、单位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5、资金证明和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6、设备证明材料
7、消防部门出具的场所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一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7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具备条件: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二、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办公场地证明
5,涉外宾馆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
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者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禁止性要求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申请材料
1、《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申请表》一份
2、承印单位《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需加盖承印单位公章)
3、书稿一份
4、涉及民族宗教、密级、地图等敏感重大内容的须有关部门批准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
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一个月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本辖区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社会组织或公民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三)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批文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十六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有关30家连锁门店的限制。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5、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5、设立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审批登记表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有效期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3、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踏勘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有效期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4、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应当属于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
2、应提供建设施工各项指标不影响文物安全的依据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具有可逆性,不影响文物本体和整体风貌。
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时,应附有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拟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点)名称、使用状况、存在问题、修缮措施等,加盖公章
2、省文物局批准的该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3、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坚守施工现场的承诺书、业绩证明
5、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
6、立项批准文件(仅限于古遗址、古墓葬类)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5、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一)实施对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二)实施范围: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借用对象为国有馆藏一级文物;2、借用的文物必须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3、借用文物用途为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4、借用单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和文物展览条件;5、签订借用合同。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借出文物情况说明材料
3、专家评估意见
4、借用合同(国家文物局样本)
5、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保障安全措施说明
6、文物目录清单
7、借入方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简介
8、借出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
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批复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6、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未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2.新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未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该工程情况说明材料
3,工程位置图(标明申请文物保护单位位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和工程设计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方案中应着重分析该新建项目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影响,应提供视线分析图。
4,当地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意见
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5,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
6,文物影响评价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文物影响评价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7、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个人,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其他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必须做其他用途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原址保护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的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8、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市直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办报告,
2、个人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公司举办者的名称、住址及有关身份证明材料,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联合办学协议。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5、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6、学校章程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全部聘用人员的工作简历,提交学历、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担保协议及担保单位的承诺证明。学校要提交担保单位的担保协议(附公证处公证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1、学校开设专业(工种)教学计划大纲、使用教材;与开设专业(工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12、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包括校长、教师、学生、财务、后勤、保卫、卫生、安全设备管理等
1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书面申请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验资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89、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社会组织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br>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3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90、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社团组织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2015年4月30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令;2014年12月23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2015年4月30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冀人发【2005】23号)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公司名称要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文字;2、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5、机构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6、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办公设备清单。
7、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
8,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申请的)法律、法规及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有效期3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91、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1.石家庄市工商行政部门或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企业;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3.申请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企业的同意并向审批部门附报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意见;4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澳博集团《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3、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2,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及理由、工资支付和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2,河北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或职工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签名。
5,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用工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企业的同意,并向劳动行政部门附报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意见。
6,申请企业应是在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在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申请,应提供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书。
7、延续除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上年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原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
4、主管局长批准;5、窗口办结、发证;6、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承诺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限期限
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赫红芬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92、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适用范围
法人
受理机构
赵县行政审批局
承办科室
社会事务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改)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应为商用临街门面,面积达到要求)、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的体系文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实施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协议;
(四)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或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及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五)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说明;
(六)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社会事务科受理;3、科长审查;4、现场踏勘
5、主管局长批准;6、窗口办结、发证;7、公示
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要求
2人及以上
承诺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赵县永通路208号行政审批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3:30-17:30(6、7、8月14:30-17:30)
结果送达
直接送到
监督投诉渠道
0311-84953106
证照有效期限
5年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张晓兰
联系电话
0311-8495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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