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赵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相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收费性质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途径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编写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2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社会风险稳定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 投资字〔2016〕1号)第五条、第六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3 | 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市委托)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4 | 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市委托,初审上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5 | 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市委托,初审上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6 | 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和终止时,财务清算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 条、第54 条、第58 条、第59 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7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变更时,审计报告;注销时,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技术性服务事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8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变更时,审计报告;注销时,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 | 技术性服务事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9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0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1 | 房产面积测算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技术性服务事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2 |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3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2017 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七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四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4 | 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5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第十三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6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第二十六条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7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8 |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19 |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2017〕1号)第9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20 |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2017〕1号)第12条: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控评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名称、文号、编码; (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六)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的名称、文号、编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21 |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2017〕1号)第12条: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控评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名称、文号、编码;(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六)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的名称、文号、编码。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提供等 | 县审批局 | |
22 | 河北省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民用建筑节能审核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公布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审批局 | |
23 | 出让土地价格评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24 | 土地公开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25 | 协议出让土地价格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26 | 采矿权设置方案 | 矿区范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27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矿区范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五、六、七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28 | 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定界图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29 | 矿产资源勘察实施方案 | 勘测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30 | 规划报建地形图测绘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3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日照分析(高层建筑)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自规局 | |
32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住建局 | |
33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住建局 | |
34 | 招标代理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住建局 | |
35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 | 技术服务性事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交通局 | |
36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8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技术服务性事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气象局 | |
37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技术服务性事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气象局 | |||
3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自主选择 | 县农业农村局 |